机构职能:
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处理中央、自治区驻地以及所属市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名称及其职责:
院长
负责仲裁院全面工作。
副院长
I、协助院长分管仲裁院业务工作;
II、协助院长分管仲裁院日常事务工作。
科室设置
办公室、立案调解庭、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