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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官方网站委托鄂尔多斯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的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365体育投注官方网站     发布日期:2017-04-21 10:34   

 

第一条

事项名称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实施时间:1999年1月22日)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事项名称: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条

事项名称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第四条

事项名称: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第五条

事项名称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休年假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事项名称: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实施时间:199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事项名称: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的处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条

事项名称:关于各医保经办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项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施时间:1999年5月11日)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3、《365体育投注官方网站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230号)第十六条 各医保经办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按照“两定”机构处罚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进行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两定”机构管理权限,由认定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一)诊治、记账时不验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二)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规定的;
(三)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四)接诊时不审阅参保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五)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六)不按处方剂量规定,超量给药的;
(七)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的;
(八)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九)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十)允许或纵容采用冒名就诊的;

第九

事项名称:关于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实施时间:2007年7月1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条

事项名称: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施行时间:2004年12月1日)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十一

事项名称: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时间: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总承包人、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人或者违法承包人先予支付。

第十二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发布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政务会议 ;实施时间:200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十三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发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颁发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四

事项名称: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5号;实施时间:2008年9月3日)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项名称: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十六

事项名称: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3号;实施时间:1999年3月19日)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

事项名称: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3号;实施时间:1999年3月19日)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第十八

事项名称: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期限改正指令书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3号;实施时间:1999年3月19日)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期限改正指令书的;

第十九

事项名称: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实施时间:1999年3月19日) 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第二十条

事项名称: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实施时间:1999年3月19日) 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一条

事项名称: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实施时间:1999年1月22日)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事项名称: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实施时间:1999年3月19日) 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事项名称: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实施时间:1999年1月22日)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事项名称: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册,或因不设账册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实施时间:1999年1月22日)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册,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事项名称:劳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12年12月28日)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事项名称: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发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十七条

事项名称: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八

事项名称:劳务派遣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12年12月28日)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影响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时间:2003年9月1日)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时间:2004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侵犯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时间:2003年9月1日)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施行时间:2004年4月1日)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实施时间:2003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布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时间:2004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二条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实施时间:2003年9月1日)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时间:2004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三条

事项名称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事项名称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实施时间:1999年3月19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事项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条

事项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实施时间:2003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事项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实施时间:2003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第三十九条

事项名称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收费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8号;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收费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

事项名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实施时间:2003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项名称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实施时间:2002年12月1日)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事项名称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三条

事项名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11年7月1日)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事项名称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3号;实施时间:1999年3月19日)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第四十五条

事项名称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5号;实施时间:2008年9月3日)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四十八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第四十九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施行时间: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第五十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第五十一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第五十二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日 施行时间: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第五十三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发布机构:国务院 实施时间:2004年11月1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伤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

五十四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施行时间:2004年12月1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由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第五十五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11年7月1日)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施行时间:2004年12月1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由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施行时间: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伤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第五十八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最低工资规定》(发布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实施时间:2004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五十九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六十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由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六十一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应缴数额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3号;实施时间:1999年3月19日)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发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时间:201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算。

第六十二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有关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的处罚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时间: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六十三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第六十四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五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实施时间:2005年10月1日)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实施时间:2002年12月1日)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六十七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发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时间:2010年5月1日)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实施时间:2000年7月1日)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发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六十九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发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行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七十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七十二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 实施时间:2005年10月1日)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第七十三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1日)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施行时间: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8号;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不定时工作制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实施时间: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不定时工作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并补办审批手续,拒不执行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发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实施时间: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颁布机关:国务院;实行时间:2004年12月1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由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8号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发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发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发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5号;实施时间:2008年9月3日)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十五条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第八十六条

事项名称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时间:2006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八十七条

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八十八条

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实施时间:2002年12月1日)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

事项名称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8号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十

事项名称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实施时间:2003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

事项名称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3号;实施时间:1999年3月19日)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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