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的法律文书。
2、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施工企业提出的启用工资保障金发放工资的意见书。
3、施工企业填报《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书》,并向市支队提供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企业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供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施工企业向经办人员出具的授权书。
5、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确认拖欠数额,并签署启用意见,向市局出具出面报告。如核定的拖欠数额与先期下达的责令限期支付的法律文书所载数额不一致,应作出说明。
6、上述材料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初步审核后报市局监察科审核,由市局出具最终的启用意见。